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58條之1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58條之1條文草案於109年5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可避免公用天然氣事業濫用其市場獨占地位,進而影響民眾用氣權益。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30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應予科處罰鍰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修法後可以有效遏止公用天然氣事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供氣請求之行為。
修法後可以有效遏止公用天然氣事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供氣請求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