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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增訂37條之1及第40條之1;並修正第34條、第36條至第39條、第41條、第42條及第45條至第51條       「老人福利法增訂37條之1及第40條1;並修正第34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第42條及第45條至第51條」於109年5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在於,明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查核及裁處程序;非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得接受補助;追償對象擴及本人及其配偶及成立追償審議小組;規範合理之償還範圍等事項。 
       此次部分條文之修正,可強化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及檢查之效能,以健全老人照顧服務品質;長期照顧機構的建置具多元及多層級服務型態,更符合民眾的需求及永續發展的基礎;為避免被安置或保護老人之子女,主動或被迫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審議小組,考量債務人各項情事訂定追償與否及償還額度的處理原則,以建構具有效率的老人安置費用追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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