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農業保險法
「農業保險法」草案於109年5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鑑於全球暖化氣候變遷日趨嚴重,為協助農、林、漁、牧業者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並使政府相關救助支出及農民收益趨於穩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陸續推動試辦保險品項,累積辦理經驗,作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之基礎。為使農業保險相關措施有完備之法源基礎,爰有訂定專法之必要。
本法制定重點如下:(一)擴大保障範圍:除了天然災害外,疫病、蟲害等也納入保障範圍;(二)補助農民保險費:原則上以60%為上限,前5年上限提高到75%;(三)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逐年編列基金規模至100億元,以建立危險分散機制,健全農業保險體系;(四)由保險業或農漁會擔任保險人:善用保險業之經營效率,並善用農漁會貼近農漁民之優點;(五)提供保險人獎勵及賦稅減免等措施:鼓勵保險業及農漁會積極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提供保險人獎勵及賦稅減免等措施。
本法制定重點如下:(一)擴大保障範圍:除了天然災害外,疫病、蟲害等也納入保障範圍;(二)補助農民保險費:原則上以60%為上限,前5年上限提高到75%;(三)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逐年編列基金規模至100億元,以建立危險分散機制,健全農業保險體系;(四)由保險業或農漁會擔任保險人:善用保險業之經營效率,並善用農漁會貼近農漁民之優點;(五)提供保險人獎勵及賦稅減免等措施:鼓勵保險業及農漁會積極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提供保險人獎勵及賦稅減免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