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共衛生師法
公共衛生師法制定案,於109年5月15日三讀通過。全案40條,重點包括:充任公共衛生師之要件;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請領公共衛生師證書應備之文件及程序;執業之方式、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定期更新、執業應加入公會、停業或歇業時應辦理事項等;業務及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該等業務;公共衛生師公會或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置、違反執業之禁止行為及違反本法所定義務之罰則等規定。
本法制定,對於我國衛生醫療政策、社區衛生服務、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保險及衛生教育等工作,得藉由公共衛生「預防重於治療」觀點及擅於運用三段五級預防策略等專長,以保障國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本法制定,對於我國衛生醫療政策、社區衛生服務、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保險及衛生教育等工作,得藉由公共衛生「預防重於治療」觀點及擅於運用三段五級預防策略等專長,以保障國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