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修正部分條文
「勞動檢查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年度實施之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公布勞動檢查年報;刪除公營事業機構得為代行檢查機構,以符現況;並針對事業單位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檢查職務之情事,修正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
本次條文之修正,可使各界更加瞭解勞動檢查機構之執行成果,有效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同時針對公營事業機構經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負責自用設備之檢查與本法第19條規定不符部分進行修正以符現況。而修正處罰規定,應可有效遏阻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檢查職務之情形,並強化勞動檢查強度,促使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維護勞工權益。
本次條文之修正,可使各界更加瞭解勞動檢查機構之執行成果,有效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同時針對公營事業機構經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負責自用設備之檢查與本法第19條規定不符部分進行修正以符現況。而修正處罰規定,應可有效遏阻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檢查職務之情形,並強化勞動檢查強度,促使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維護勞工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