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55條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55條條文,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將該條文第2項,增列接送未滿7歲兒童納入不受臨停3分鐘之限制。其修正重點,係考量原條文第2項規定:「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然依規定須乘坐幼童安全座椅之嬰幼童,其上、下需鬆綁幼童安全帶,顯然亦花費較長時間。再者,學齡前(7歲)兒童,因在生理及對外在環境感覺統合等能力,正屬未成熟成長期之際,7歲前兒童更需接送者對安全維護特別注重,若無法與行動不便之人享有臨時停車免受3分鐘規範之一致,則更恐將於倉卒間發生意外。
盱衡本次修正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法案通過後,可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幼童上、下車時,與行動不便之人,一同在交通上受到更安全地維護,也提升我國法制對於民眾行之安全地關懷面向。
盱衡本次修正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法案通過後,可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幼童上、下車時,與行動不便之人,一同在交通上受到更安全地維護,也提升我國法制對於民眾行之安全地關懷面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