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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90條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90條條文,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該條文修正重點,係針對舉發制度進行調整,未來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日起;如果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起,超過2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該期間自鑑定終結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超過3個月不得舉發。
       有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民眾違反本法受罰僅是為達目的之手段,本案修正通過後,為避免民眾對於違反本法,若舉發時間過長,可能遭受連續受罰長達3個月,故修正自行為終了日起,超過2個月不得舉發,可強化人民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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