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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重點係將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委員」更名為「院長」、「法官」;又為配合公務員懲戒程序將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分別明定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審之合議庭成員人數及審判長之規範;同時為配合法官法有關職務法庭之規定,分別明定職務法庭分庭審判、審判範圍及合議庭組織之依據。另因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審理程序,應增加參審員2人為合議庭成員,爰明定該類案件之評議組織、程序、方法,及法官、參審員在評議簿上簽名之義務,並增訂懲戒法院設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其會議之組成等之適用及準用法官法等相關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後,已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亦以裁判方式為之,本次修正可使懲戒機關名實一致,避免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之體制產生誤解,並使相關規定符合實務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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