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修正第4條條文
「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放寬累犯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
外役監條例原規定受刑人如為累犯,不論前案情節輕重,均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對於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屬較輕微之累犯受刑人而言,恐失公允。為加速受刑人復歸社會,並適時紓解一般監所超額收容之問題,累犯受刑人如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
外役監條例原規定受刑人如為累犯,不論前案情節輕重,均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對於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屬較輕微之累犯受刑人而言,恐失公允。為加速受刑人復歸社會,並適時紓解一般監所超額收容之問題,累犯受刑人如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