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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民法官法        「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按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為司法改革重要項目,本法建立由一般國民加入刑事審判程序之制度。年滿23歲以上符合條件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檢察官起訴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本法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避免造成國民法官過重之負擔或偏見,而落實直接審理,國民法官透過法庭親身參與過程,形成心證,可達到實質參與之目的。其評議係由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就罪責與科刑進行,兩者有相同之表決權,定罪需三分之二多數決,一般量刑係二分之一多數決,而死刑量刑則需三分之二多數決。
       本法不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亦使法院審理與評議程序更加透明,而藉由國民與法官交流,可使法院判斷觀點與內涵多元化,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將可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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