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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修正第13條條文        學校衛生法於109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第13條條文修正案,第1項原條文只有規範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的作為,然而以今(109)年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例,自疫區返回或與患者密切接觸者,即有於校園造成群聚感染之可能,爰於第1項增訂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也要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另由於疫情流行期間,防疫物資需求大增,造成學校難以備齊,爰於第2項後段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防疫物資之規定。除了因應疫情,也可支援平時衛生保健使用。
       本法修正通過後,對於因應當前疫情,強化學校防疫,確保師生健康安全,完備防疫工作,非常有其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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