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部分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第3條、第5條、第19條、第22條、第27條及第35條條文於109年12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參酌實務攔檢稽查作業及節能減碳,刪除原定交付保險標章之規定;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返還之保險費修正為僅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將「殘廢」之用語修正為「失能」,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5條之「不歧視」原則。
本次修法係參酌實務作業經驗,俾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更臻完善,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本次修法係參酌實務作業經驗,俾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更臻完善,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