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109年12月2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本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一、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包含「金流附隨業務」與「金流相關衍生業務」之經營;增訂「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法據;電子支付機構就金融商品(服務)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改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之管理方式。二、開放跨機構金流服務,增訂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之管理機制;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限額,於授權法令中訂定相對應之限額;刪除支付指示「再確認」規定;放寬外幣儲值管道及方式,增訂外幣儲值得由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三、電子支付機構之資本額門檻採取差額化管理,分別依其業務類別區分為新臺幣5億元、3億元及1億元;放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代理收付款項之運用範圍;開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增設海外分支機構;增訂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與兼職限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處理程序及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等授權規定;增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信用之處罰規定。
本草案修正後,將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透過擴大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開放跨機構間互通金流服務,增加民眾支付的便利性,可為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速普惠金融的推動,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發展的重大里程碑。
本草案修正後,將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透過擴大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開放跨機構間互通金流服務,增加民眾支付的便利性,可為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速普惠金融的推動,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發展的重大里程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