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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修正第17條條文        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本草案修正重點係將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成年與否之規定由「未滿20歲」及「滿20歲以上」修正為「未成年」及「已成年」。 
       本次修法性質較為單純,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之修正, 修法通過後,18歲至20歲且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仍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其扶養親屬免稅額,不影響納稅義務人之稅負;不符合者,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可減除免稅額及依家戶計算之扣除額,其年薪新臺幣40.8萬以下者,亦無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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