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17條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本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一、本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有關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渠為未成年者,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增加扣除額之規定,修正為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二、另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精神衛生法法律名稱及相關條次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本次修法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之修正,修法通過後將影響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親屬租稅利益,惟以108年申報案件分析,遺產稅核定免稅案件約14萬件(占93.8%),有稅案件約9,300件(占6.2%);申報20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約5,000人,按有稅案件6.2%估算,本次修正受影響人數僅約310人,對民眾權益之影響尚屬有限。
本次修法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之修正,修法通過後將影響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親屬租稅利益,惟以108年申報案件分析,遺產稅核定免稅案件約14萬件(占93.8%),有稅案件約9,300件(占6.2%);申報20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約5,000人,按有稅案件6.2%估算,本次修正受影響人數僅約310人,對民眾權益之影響尚屬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