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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部分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將本法規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年齡條文用語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以因應未來發展需要,又為避免外國人誤解為依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將規範外國人之條文涉及成年年齡者修正為「18歲」,以期明確。
       現今世界主要國家多以18歲為成年年齡,考量我國青年身心發展情況,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使青年權責相當,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促進青年參與社會事務,並與國際接軌,不僅符合國民期待,亦可回應實際社會生活所需。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