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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修正第10條之1條文        「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且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98年1月21日公布廢止,為一併配合該條例之廢止,爰修正保全人員最低適任年齡之消極資格,由「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並刪除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之消極資格限制。
       現今世界主要國家多以18歲為成年年齡,考量我國青年身心發展情況,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使青年權責相當,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促進青年參與社會事務,並與國際接軌,不僅符合國民期待,亦可回應實際社會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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