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修正第10條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且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98年1月21日公布廢止,為一併配合該條例之廢止,爰修正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並刪除依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之消極資格限制,另配合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而為修正。
現今世界主要國家多以18歲為成年年齡,考量我國青年身心發展情況,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使青年權責相當,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促進青年參與社會事務,並與國際接軌,不僅符合國民期待,亦可回應實際社會生活所需。
現今世界主要國家多以18歲為成年年齡,考量我國青年身心發展情況,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使青年權責相當,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促進青年參與社會事務,並與國際接軌,不僅符合國民期待,亦可回應實際社會生活所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