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修正第8條條文
「人民團體法第8條條文」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須「年滿20歲」修正為須為「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刪除發起人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消極資格限制。
為保障青年之「結社權」,增進青年參與團體之權益,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增加青年權責並保障權益,促進參與公共事務,符合當前社會發展及國民期待。
為保障青年之「結社權」,增進青年參與團體之權益,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增加青年權責並保障權益,促進參與公共事務,符合當前社會發展及國民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