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明定保障本法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時未滿20歲者認定國籍之權益,並修正申請歸化之最低年齡規定,另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滿18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現今世界主要國家多以18歲為成年年齡,考量我國青年身心發展情況,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使青年權責相當,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促進青年參與社會事務,並與國際接軌,不僅符合國民期待,亦可回應實際社會生活所需。
現今世界主要國家多以18歲為成年年齡,考量我國青年身心發展情況,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使青年權責相當,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促進青年參與社會事務,並與國際接軌,不僅符合國民期待,亦可回應實際社會生活所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