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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修正第16條條文        「工業團體法第16條條文」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將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須「年在20歲以上」,修正為須「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為保障青年之「結社權」,增進青年參與團體之權益,本法配套民法有關青年權益下修18歲而為修正,可增加青年權責並保障權益,促進參與公共事務,符合當前社會發展及國民期待。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