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第41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1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國民,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然因替代役男於服役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無法參加軍人保險,故年滿25歲的替代役男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本次修正係為減輕年滿25歲替代役男經濟負擔,於第50條增訂替代役役男之國民年金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另為提高辦理替代役役男保險業務效率與節省公帑,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公法請求權時效修正為10年,同時修正相關條文,以應實需並維法體系之一致性。
本法修正通過後,未來役男國民年金保險費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支付。依役政署初估,至少將有5千名以上的役男因此受惠。
本法修正通過後,未來役男國民年金保險費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支付。依役政署初估,至少將有5千名以上的役男因此受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