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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第26條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第26條條文於109年12月2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本次修正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之年齡限制規定,由「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併同適用成年之定義。
        本次條文之修正係基於符合國際潮流及維護青年相關權利與權益,並與民法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接軌,修正後除可積極回應社會現象與生活需要外,亦對擴大幼托服務量能、妥善利用我國托育服務人員能量及鼓勵更多成年且完成相關訓練者共同投入居家托育服務具有積極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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