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第12條條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第12條條文於109年12月2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條文修正係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將有關特殊境遇家庭申請創業貸款補助之年齡規定,由「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併同適用成年之定義。
基於符合國際潮流及維護青年相關權益,並與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接軌,本次條文修正後將更可積極回應社會現象與生活需要、維護特殊境遇家庭權益及健全我國社會救助體系。
基於符合國際潮流及維護青年相關權益,並與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接軌,本次條文修正後將更可積極回應社會現象與生活需要、維護特殊境遇家庭權益及健全我國社會救助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