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第2條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將本法第2條有關眷屬用詞之定義「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及「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以符合社會發展及國際立法趨勢。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