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第8條及第25條條文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第8條及第25條條文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修正本條例第8條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5親等以內親屬之捐贈者,為18歲以上之人,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惟考量活體器官捐贈者心理成熟度及後續整體器官功能調整修復之健康管理,第8條第1項第1款維持捐贈者應為20歲以上之規定。本條例修正後,與民法成年規定一致,並且同時施行,將有助於法制之調和與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