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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第6條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第6條條文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將本條例第6條生物檢體之採集參與者「須年滿20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本條例修正後,與民法成年規定一致,將有助於法制之調和與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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