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第10條及第19條條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將「20歲以上」修正為「成年」,刪除成年年齡數之規定,逕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刪除「完全」二字;另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後,與民法成年規定一致,將有助於法制之調和與落實。
本法修正後,與民法成年規定一致,將有助於法制之調和與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