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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第5條條文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第5條條文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將本條例第5條規定得預立第4條意願書之人為「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本條例修正後,與民法成年規定一致,將有助於法制之調和與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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