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修正第19條條文
工會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現行第19條第1項考量工會理事、監事屬工會重要之職務,其負有推展工會會務之權責,被選舉為工會理事、監事之人應具民法成年年齡之要件。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調降為18歲,爰將第1項工會會員得被選舉為理事、監事之要件由「年滿20歲」修正為「已成年」。
本法第19條條文修正通過後,符合國家整體政策,對於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有正面助益,並促進工會健全發展。
本法第19條條文修正通過後,符合國家整體政策,對於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有正面助益,並促進工會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