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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修正第4條、第16條及第35條之1條文        「護照條例」修正第4條、第16條及增訂第35條之1條文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修正為18歲,修正有關眷屬之定義,刪除未成年已結婚或18歲以上者申請護照無須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配合民法修正條文之施行並可達成放寬青年權益之簡政便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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