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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第13條及第17條條文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第13條及第17條條文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修正為18歲,刪除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配合民法修正條文之施行並保障申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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