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第28條及第40條條文        「軍人撫卹條例第28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一致為18歲,刪除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得自行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以保障撫卹受益人既有權益。
       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項規定:「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爰本條例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之修正一致,並增訂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之規範。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