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第10條條文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將青年公民權下修至18歲,為順應國際潮流,並強化青年權益保障,行政院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法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以獲多數設籍學區內之年滿20歲原住民書面同意為前提,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同步下修為18歲。
本法修正通過後,不但配合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且積極回應社會需求,與國際接軌,並表彰重視原住民族教育。
本法修正通過後,不但配合當今我國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且積極回應社會需求,與國際接軌,並表彰重視原住民族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