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83條及第87條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83條及第87條條文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第83條第3款以猥褻言語舉動調戲之對象,由「異性」修正為「他人」,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第87條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者,將其處罰刪除3日以下拘留之種類,僅留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之種類。
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之立法目的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惟猥褻言語舉動等調戲行為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虞,故本次修正將調戲對象不限於異性,將「異性」修正為「他人」,可使保障更為周全。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修正,亦符合目前廢止拘留罰之修法方向。
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之立法目的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惟猥褻言語舉動等調戲行為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虞,故本次修正將調戲對象不限於異性,將「異性」修正為「他人」,可使保障更為周全。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修正,亦符合目前廢止拘留罰之修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