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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刪除第17條條文        「監察法刪除第17條條文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目前懲戒機關已法庭化,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察院如果得依監察法規定質問懲戒機關,不但是干涉審判權,更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81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公布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代表機關,該條文有必要配合修正。因此,為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刪除監察法第17條規定,未來司法院懲戒機關審理彈劾案超過3個月未結辦,監察院不得質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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