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第1030條之1條文
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
為避免法院於具體個案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認定標準不一,本次修法明定法院於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得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並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整體付出協力狀況,以及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為避免法院於具體個案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認定標準不一,本次修法明定法院於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得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並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整體付出協力狀況,以及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