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領取就養給付之退除役官兵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及對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上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將可強化退除役官兵就學、就養、就業及職訓輔導工作之需,並持續落實輔導安置及其應享之權益。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上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將可強化退除役官兵就學、就養、就業及職訓輔導工作之需,並持續落實輔導安置及其應享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