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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47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47條、第81條之2及第87條條文        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將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罰責;預售前應報請備查,且應於簽訂契約30日內,及其違反者之罰則;預售者向買受人收取定金或類似名目金額應以書面載明標的物及價金,不得約定保留出售、簽約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且該契據不得轉讓第三人,及其違反者之罰則;並修正現行罰責,以符合比例原則。
       以上修正,係為促進申報登錄資訊更為透明、正確,且即時,並有利於登錄資訊之查核,且期能杜絕紅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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