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刪除第51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6條之1及第59條條文
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刪除地政士法第51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6條之1及第59條條文,以配合平均地權條例於108年7月31日之修正,即刪除地政士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義務之規定。
本法修正後,得以免除地政士昧於實際交易價格資訊,而代為受過,以致受罰之不合理現象。
本法修正後,得以免除地政士昧於實際交易價格資訊,而代為受過,以致受罰之不合理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