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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第24條之1、第29條及第40條條文        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刪除不動產經紀業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代銷預售屋之申報登錄期限修正為契約簽訂30日內;增訂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請備查,及其違反者之罰則;另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並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罰責;且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責,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條例修正後,預售屋交易資訊之揭露將比現制更為即時,並有利於登錄資訊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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