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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修正第36條條文        「土石採取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因近年來迭有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澎湖臺灣淺灘、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海域非法盜採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岸線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為有效嚇阻日益猖獗的非法抽砂問題,對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內水及領海或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告之金門、馬祖及南沙地區禁止及限制水域採取土石行為,增訂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之刑責規定。另考量供犯罪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因噸數鉅大不易保管,爰一併增訂經判決沒收確定後,除可拍賣或變賣外,亦得視個案情節以專案報准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
本法修正通過後,可有效嚇阻非法盜採土石之不法行為,並有助於解決沒收船舶或機械設備不易處置的問題,以具體的行動展現政府捍衛藍色國土的決心及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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