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第4條之1、第4條之6及第12條條文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4條之6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擴大科技設備之使用,防杜個案濫訴,及增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類型。
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及簡速,以兼顧實體及程序利益,本次修法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解決境外送達問題。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訴訟程序,擴大遠距視訊審理之適用。訴訟實務屢有當事人濫行起訴或上訴之情形,為使司法資源合理運用,避免造成應訴當事人勞力、時間之浪費,對於濫訴者,應予限制或制裁。另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及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及簡速,以兼顧實體及程序利益,本次修法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解決境外送達問題。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訴訟程序,擴大遠距視訊審理之適用。訴訟實務屢有當事人濫行起訴或上訴之情形,為使司法資源合理運用,避免造成應訴當事人勞力、時間之浪費,對於濫訴者,應予限制或制裁。另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及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