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240條及第241條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240條及第241條條文草案於10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之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及家庭,其保護對象為未滿20歲之人係因其為未成年人,惟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本次第240條、第241條爰配合民法之修正,將「未滿20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並提高罰金刑數額,以與時俱進。
本案修正通過後,將民刑法成年年齡降低並一致化,符合世界潮流趨勢,成年標準與世界主要國家同步,亦有利提高競爭力及促進經濟活動發展,並落實國際公約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之意旨;另修正第240條第3項及第241條第2項,針對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相關之罪者,提高其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中華民國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之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及家庭,其保護對象為未滿20歲之人係因其為未成年人,惟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本次第240條、第241條爰配合民法之修正,將「未滿20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並提高罰金刑數額,以與時俱進。
本案修正通過後,將民刑法成年年齡降低並一致化,符合世界潮流趨勢,成年標準與世界主要國家同步,亦有利提高競爭力及促進經濟活動發展,並落實國際公約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之意旨;另修正第240條第3項及第241條第2項,針對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相關之罪者,提高其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