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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修正第5條條文        動物保護法修正第5條條文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係因現行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20歲為限,係為使動物飼主有完全責任能力,能負起管領動物之責,爰參考我國民法成年年齡之規定訂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動物之飼主不以自然人為限。
       依行政罰法第9條及刑法第18條規定,年滿18歲應負起完全的行政、刑事責任,惟民法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致使涉及「簽約」有關行為者,未滿20歲得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申請銀行戶頭、申辦手機以及自主領管動物,本次修法將可使飼主避免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而有權責不一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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