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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修正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        農會法修正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於去(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係因現行條文第12條及第13條將現行年滿20歲國民始能加入農會基層會員、個人贊助會員之規定,爰參考我國民法成年年齡之規定訂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信用部對於個人及團體贊助會員之授信及限額等規定,已於農業金融法規範之。
       考量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是以,公民投票法於107年修正後,就把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讓18歲青年可以決定國家大事。既然年滿18歲可參與公共事務,可參加國家考試、自主從事勞動活動,有關農會基層會員及個人贊助會員配合民法成年下修18歲以擴大青年參與農會事務,符合國家政策及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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