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第87條及第88條條文
法官法修正第87條及第88條條文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主要修正重點為擴大檢察官晉用管道及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旨揭修正將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6年以上,且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者,納入檢察官任用資格之範圍,另將「工作表現優良之認定」等程序性或技術性之事項,納入遴選辦法規範,實際效益為:一方面可擴大檢察官人才之來源並符合多元晉用之司法改革目標,二方面有助於提振檢察事務官工作士氣,並暢通渠等升遷歷練管道等。
旨揭修正將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6年以上,且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者,納入檢察官任用資格之範圍,另將「工作表現優良之認定」等程序性或技術性之事項,納入遴選辦法規範,實際效益為:一方面可擴大檢察官人才之來源並符合多元晉用之司法改革目標,二方面有助於提振檢察事務官工作士氣,並暢通渠等升遷歷練管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