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修正第15條及第17條條文
噪音管制法修正第15條及第17條條文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針對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或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航空站之航空噪音,其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且軍用航空主管機關及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採取適當之防制或補償措施。本條例修正後,將有助於對軍用航空器對附近居民所造成之噪音防制與補償有其法令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