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修正第10條條文
「人民團體法第10條條文」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考量當前各級人民團體數急遽增長,而政府資源有限,有關人民團體圖記刻製之費用,現行仍以政府公務預算支付,實有檢討之必要,且為尊重團體自治自主原則,對於圖記之質料、形式及尺度,亦無採高度限制之必要,爰刪除由主管機關核發印信之規定。另考量當前網際網路資訊之普遍性,乃明定各主管機關得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
本次修法後,爾後成立之人民團體可自行製作其圖記,落實尊重團體自治自主之精神,又各主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符合社會潮流,有利人民團體自治並節省人力、財力。
本次修法後,爾後成立之人民團體可自行製作其圖記,落實尊重團體自治自主之精神,又各主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符合社會潮流,有利人民團體自治並節省人力、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