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43條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為加強對不當駕駛汽車等防範,將第2項增列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於1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另修正第4項,增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違規,需吊扣該汽車牌照,且將因違規致汽車牌照吊扣時間,由3個月修正為6個月,並將其與現行因違規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若再次提供為危險駕車、逼車及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飆車等違規情形者,需皆一併受沒入該汽車之處分。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可杜絕不當駕駛汽車歪風現象,並以積極作為管制噪音車擾寧行為,配合提高吊扣汽車牌照時間之罰則,有助於遏止違規行為,俾進一步維護道路行車安全。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可杜絕不當駕駛汽車歪風現象,並以積極作為管制噪音車擾寧行為,配合提高吊扣汽車牌照時間之罰則,有助於遏止違規行為,俾進一步維護道路行車安全。
